FAQ
當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就其創作提出專利申請,經審查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後,國家將其技術公開,並給予專利權,賦予在一定期間內的權益保護,這種權利就是專利權。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內,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其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的權利。
發明、新型、設計(新式樣)三種。
發明是指利用自然界中固有的規律所產生之技術思想的創作,以產生功效,解決問題,達成所預期的發明目的。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因此,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有技術性者,例如單純的發現、科學原理、單純的資訊揭示、單純的美術創作等,都不符合發明的定義。
新型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佔據一定空間的物品實體,且具體表現於物品上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申請專利之新型僅限於有形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非僅屬抽象的技術思想或觀念,因此舉凡物之製造方法、處理方法、使用方法等,及無一定空間形狀、構造的化學物質、組成物,均不符合新型的定義。
設計是指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其中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該圖形本身應屬花紋或花紋與色彩之結合的性質,亦得申請取得設計專利。申請設計專利所呈現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創作,必須符合「應用於物品」且係「透過視覺訴求」之具體設計,才符合設計的定義。
「發明請求實體審查」是指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後,任何人如欲知道該發明是否符合專利要件,必須於申請日起3年內提出實體審查申請(亦可於申請時同時申請),若3年內無人請求實體審查,該申請案即視為撤回。
新型專利申請案自93年7月1日起採取形式審查制度。所謂形式審查制是指本局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審查,依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判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而不進行須耗費大量時間之前案檢索以及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實體審查 (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
科技部一般專題研究計畫之成果,計畫經費核定清單左下方會註明成果之歸屬單位。科技部產學合作計畫之成果,則應視本校與廠商簽訂之產學合作契約中之約定而定。其他政府機構或廠商補助之研究計畫成果,則視本校與該機構或廠商簽訂之契約而定。利用本校資源之研究成果,則歸屬於校方。
若廠商或醫院欲合作之標的,目前尚未有已完成之成果,則可透過產學合作與廠商或醫院進行合作。科技部與農委會等機關 (定期或不定期) 設有產學合作計畫,可參考相關網站進行申請。(計畫申請時程及程序,請洽研發組及技產組) 若為已完成之研發成果,透過技術移轉授權與廠商使用。
企業無論是針對學校特定技術標的有技術移轉之需求,亦或希望透過產學合作總中心媒合校內不特定之技術研發成果,都可以隨時向產學合作總中心提出技術移轉申請。
由於每個技術內容不同,產業特性也各異,因此每個技術移轉案的條件都不完全相同。依據本校「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要點」,基本的原則為有償、非專屬授權,授權對象以國內廠商為優先,但在特定的狀況下,仍有協商的空間。本校技術移轉之協商,除授權技術內容之界定由發明人定義外,其餘合約條件皆由技術服務與產學合作組代表進行協商。
科技部產學合作計畫有辦理期限,請配合本校流程辦理,以免逾期而被註銷該計畫。建議採用本校依科技部擬定且通過認可之合約範本,以利順利完成簽約流程。科技部對授權條件限制嚴格,若需修改合約須行文至科技部,由科技部進行確認,待審核通過後才可修改,惟應注意辦理期限以免延誤計畫進行。合約簽約事宜外之行政流程請洽本校技產組詢問,電話:04-22391647#8405。